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11     浏览次数: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

(1996)056]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

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

征收农业特产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