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0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我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4]

066号、国税发[1994]176号、国税函[1996]148号)中,有些规

定已到期限,有些条款须加以完善,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铁路部门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

号),除其中第三条、第七条外,其他规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继续

执行;第三条、第七条改按下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48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7年底。

  三、铁道部工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原则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

资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或分摊的

总机构管理费,其税前扣除标准或数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失效日期:2002-1-1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情况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