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飞机供
包机公司运营取得的包机费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1996]2
42号),反映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
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取定额包机费,对此应如何征收营
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59号)第一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
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
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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