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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现将几个具体事项

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改

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

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对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以及年

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

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三、根据各地一般纳税人规模情况,总局统一印制了部分1999年年审合格标

识并免费下发各地(分配数量见附表),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

费。各地如需要追加印制标识的,请于1999年1月20日以前将追加数量报总局

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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