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吉林、陕西、安徽、四川、河南、湖南、辽宁、福
建、山东、贵州、江西、甘肃、广西、浙江、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国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
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产品的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和消
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抵减。
附件:1998年准予免税产品清单(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关于防止使用遗失防伪标签的报关单办理出口退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