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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1-15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

非盈利团体、民间团体等设立的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

358号),要求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政府机构、非盈利团体、

民间团体在北京所设立的代表机构免予征税,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

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外国企业常驻

北京代表机构(名单附后)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14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 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

   2、 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代表处

   3、 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北京办事处

   4、 香港贸易发展局北京办事处

   5、 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北京代表处

   6、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办事处

   7、 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事务所

   8、 大韩商工会议所韩中民间经济协议会北京事务所

   9、 湿地国际-亚太组织中国项目办事处

  10、 美国信息产业机构北京办事处

  11、 美国美中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北京办事处

  12、 加拿大温哥华港务局北京代表处

  13、 美国大豆协会北京办事处

  14、 英国劳式船级社北京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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