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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2-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源

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

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有关规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

企业参股、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

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

  各地区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

办理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

务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

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

税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规定办

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

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7月31日前将总结

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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