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2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税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1月在广西桂林联合召开了1996年度

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

会议总结了1995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

现将做好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在1995年度调查范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部分外资企业,即包括:

  预算内国有企业,视所在地预算内国有企业的多少,尽量做到全部调查;部分预

算外国有企业;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部分乡镇集体企业;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纳入调

查范围;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6

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的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2)的要求对

1995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增列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

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增列新增外资企业的代码,并对1996年度

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发生合并、

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企业的代码进行修订。对修订新建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

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调查内容及数据的填报

  1996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情况的正式指标57个,附列指标8个,

以及上述企业分户分经营项目税收情况的16个正式指标(见附件1)。上述正式指

标按会议布置的调查范围和调查户数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报。附列指标仅限于交通运

输企业(即大行业代码为“3”)和建筑安装企业(小行业代码为“41”、“8

4”、“86”和“87”)填报,如所在地这两个行业企业户数较多,可选择企业

财务核算较健全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

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见附件1)和《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

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见附件2)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

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汇审时一并上报。

  三、调查软件参数

  营业税调查的计算机软件参数,以桂林会议后于11月26日通过税务系统计算

机远程通信网络发出的版本为准。个别无法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拷贝的地区,以邮寄发

出的软盘为准。

  四、时间安排

  各地区请于1997年4月底之前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修改工作,做

好参加1997年5月上旬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

通知。

  五、1995年调查工作总结

  随着营业税调查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各地已不再简单地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

上级布置的任务来完成,而把它作为本地区搞好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

工作来抓,为此,不少地区还不同程度地扩大了调查范围,加强了调查数据的分析应

用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税收管理各方面工作开展。1995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

由于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支持,使这项工作得以圆满的完成,并涌

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这些单位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

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长

春、南京、成都。

  六、关于计算机及人员的配置

  随着调查范围的扩大,数据分析应用的进一步深入,调查工作对计算机的配备、

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计算机的配备,由

于在调查工作中要建立企业代码库和调查数据库,同时从调查数据的录入、代码审核、

数据审核,直到数据的测算分析等一系列工作,不仅要求计算机硬盘的容量大、运算

速度高,而且在整个调查工作中要长时间地占用计算机;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计算机信息中心的工作规划,税务系统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络将于1996年底与各

地地方税务局实现联网,为了方便营业税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届时要求调查数据能

通过网络及时传递,同时还要防止计算机病毒对整个网络的侵袭,因此,各地区应为

营业税调查工作配备一台专用计算机,并在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方面给予充分的支

持和保证。

  营业税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做

好财税工作,并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基础工作。由于这项工作任务重、

时间紧、要求高,请各地区务必按照上述规定及桂林会议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

置好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继续努力把这项工作搞好。各地区在1996年

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7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1份)。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5年度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