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向其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4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0 上海市卢湾区
2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6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上船澄西船舶有限公司 170 上海市浦东新区
4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5 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浦东新区
6 上海瑞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 上海市浦东新区
7 上海华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00 上海市浦东新区
8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300 上海市黄埔区
9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60 上海市徐汇区
10 中国船舶工业第十一研究所 60 上海市徐汇区
11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140 上海市普陀区
12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10 上海市普陀区
13 华海船用货物通道设备公司 10 上海市杨浦区
14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南京市
15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0 江苏省无锡市
16 镇江中船设备有限公司 90 江苏省镇江市
17 澄西船舶修造厂 180 江苏省江阴市
18 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 150 广东省广州市
19 广州造船厂 10 广东省广州市
20 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10 广东省广州市
21 广西桂江造船厂 30 广西梧州市
22 华南船舶机械厂 20 广西梧州市
23 西江造船厂 20 广西柳州市
24 安庆船用柴油机厂 10 安徽省安庆市
25 江西航海仪器厂 10 江西省瑞昌市
26 江西朝阳机械厂 10 江西省彭泽县
27 九江精密测试技术研究所 80 江西省九江市
28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560 北京市海淀区
29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船舶系统工程部 200 北京市海淀区
30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40 北京市海淀区
31 北京船舶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20 北京市海淀区
合 计 4100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