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
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
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
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
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
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
总局FTP服务器的L0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
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
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X5021XZHEBG
合计 189 63 53 23 33 17
北京 1 0 0 l 0 0
河北 11 2 2 4 2 1
山西 8 0 4 3 1 0
内蒙古 32 10 6 6 6 4
内蒙古大 5 0 0 5 0 0
兴安岭林
管局
江苏 2 0 1 0 0 1
浙江 20 8 6 2 4 0
福建 10 7 3 0 0 0
江西 5 5 0 0 0 0
山东 9 2 5 0 2 0
四川 14 7 1 0 6 0
重庆 5 5 0 0 0 0
云南 35 15 10 0 8 2
青海 4 0 0 0 4 0
宁夏 3 2 0 0 0 1
新疆 25 0 15 2 0 8
附件2: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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