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和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2006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2170万元和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1、附件2),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2.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1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金额(万元)
地址
1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150
山西省朔州市
2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江苏省沛县
3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0
山西省太原市
4
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150
北京市
5
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
20
北京市
6
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40
北京市
7
中煤第一建设公司
450
河北省邯郸市
8
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00
河北省邯郸市
9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
450
江苏省徐州市
10
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
40
北京市
11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
60
深圳市
合 计
2170
附件2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数额(万元)
地址
1
煤炭部地质机械研制厂
20
河北省涿州市
2
中煤涿州制图印刷厂
25
河北省涿州市
3
北京中煤大地技术开发公司
50
北京市
4
北京中煤地技术装备公司
25
北京市
5
北京华辰饭店
30
北京市
6
北京益而康生物工程开发中心
25
北京市大兴区
7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
上海市浦东区
8
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
15
上海市浦东区
合 计
200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