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补报成套设备备案的请示》(京国税函[2004]93号)、《关
于补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等企业成套设备备案的报告》(京国税发
[2004]254号)和《关于补报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土耳其SILOPI电站
项目备案的报告》(京国税发[2004]298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上报的
成套设备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你局上报的成套设备,虽在2003年10月15日以前未签订合同,但已对外
投标,价格不可更改,且目前正式合同已陆续签署,项目金额较大,如按调整后的退
税率退税,企业难以承受。为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出口,同意北京科电微波电子有限
公司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的遥感合作项目出口的金额为660.035万美元的设备,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与印度签署的JURALA水电站项目出口金额为
6046.02万美元的设备、与土耳其签署的SILOPI电站项目出口金额为8700
万美元的设备,以及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圭亚那签署的糖厂项
目出口的金额6731.84万美元的设备、与伊朗签署的十二烷基苯厂项目出口金
额为8100万美元的设备、与缅甸签署的浮法玻璃项目出口金额为3500万美元
的设备和氯碱厂项目出口金额为3800万美元的设备,在批准的上述额度内按调整
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你们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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