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2-15     浏览次数: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19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

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19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

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

部外发[19861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

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

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1)

失效日期:2008-1-17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