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3-2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

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

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

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

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

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

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

收优惠照顾。

失效日期:2007-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日期:1994-3-29    文号:(94)财税字第004    税种:增值税

     1994年3月29日 (94)财税字第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

[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

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

油;

  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二)饲料。

  (三)农膜。

  (四)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

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

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五)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

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六)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

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

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

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如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

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

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此种专用发票可以作为扣

税凭证。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