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江苏、辽宁、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民信财字[1999]091号),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
属企业提取139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
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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