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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1999年度税收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1-22     浏览次数:

各省、自台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8年度税收征管报表编报情况和各地提出的建议,为切实做好

1999年度征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领导要充分认识征管报表对于强化征管基础工作的作用,重视1999

年度征管报表编制工作,有关业务处(室)要密切配合,确保上报及时,数据真实、

内容完整。

  二、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报表采用新表编报,各地务必将征管报表软件中的

逻辑关系调整为新表所用的逻辑关系(详见国税征函[1998]29号)。

  三、由于1998年末税务登记户数无法从经济类型换算成注册登记类型,故将

1999年税务登记换证以后约登记户数作为上年末户数编制1999年度《税务登

记户数年度报告表》,但同时要按照1998年度报表格式,编报1999年1月1

日至换证前的《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四、上报总局报表一律舍去小数点,采取四舍五入方法取整。

  五、各地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与当地信息中心联系,直接通过广域网按所指

定的上报代码将报表数据放到总局通讯服务器“center\zgbb”目录下,

不再报送软盘

  六、根据报表编制要求、国、地税必须密切配合,凡要求国、地税数字统一之处

(如共同登记户)出现不一致、本年年初数与上年年末数出现不一致的以及没有编报

说明的单位,国、地税局均不得评为优秀:凡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仍采用手工上报报

以及数据失真的单位,一律评为不合格。

  七、其他未尽事宜,一律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

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

况报告表有关军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办理、各地不得自行

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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