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
外[1999]43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
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第9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
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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