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
]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税务部门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利用
社会团体领导换届的时机,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任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按照所在社会团
体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在税务系统中还有个别在职领导干部在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
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等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根据《通知》要求,也要比照上
述精神办理。
附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 中办发[1998]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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