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2-04     浏览次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雅芳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超税负返还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发

[1998]221号)收悉。据了解,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是

1990年成立的一家从事化妆、护肤品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公司产品销售的需要,在全国许多地方设立了销售分公司,原本雅芳公司

总部是按统一销售价格向各销售分公司移送的产品,产品增值全部体现在总部,并由

总部计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1995年后应各地的要求,雅芳公司总部以标准成本

价格向各销售分公司移送产品,产品部分增值体现在销售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按照

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关于雅芳公司1994年以后设立的销售分公

司能否享受超税负返还问题,考虑到上述原因以及该公司虽在我国扩大经营范围及生

产规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雅芳公司1994年以后所设立的销售分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享受超税负返还税收待遇。

上一篇: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