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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部分行业调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3-1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发挥营业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开

辟新的税源,总局决定对有关行业进行专项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调查金融机构往来、体育业、娱乐业、企业产权转让、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

  二、调查内容

  (一)金融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占其按现行规定应纳营业

税的收入的比重有多大。金融机构中,有哪些可以从事贷款业务,有哪些不能从事

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的往来收入中,有哪些来自于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来自于不能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两者各占多大比重,在财务上能否划分清楚。

  (二)目前各体育组织(如体育俱乐部等)都从事哪些体育活动和经营活动,

取得哪些收入。有哪些部门(如各专业体育协会等)举办体育活动,取得哪些收入

(如电视转播费、体育比赛赞助收入、广告收入、冠名权收入等),举办者取得的

收入如何分配。各种体育组织和专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单位举办各种体育活动的收

入应当按什么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三)属于“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项目,目前的收费水平、盈利情况如何。其主要

服务对象属于什么阶层,与前几年相比有什么变化。此外,美容、桑拿、按摩以及

其他应属于高消费的业务,其收费水平、盈利情况如何,其主要服务对象属于什么

阶层。从事娱乐业以及美容、桑拿、按摩以及其他高消费业务的纳税人中,实行定

额征税的户数占多大比重。哪些项目应从现行“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哪些

项目应当并入“娱乐业”税目,如何进行解释,新项目的税率又如何确定。现行

“娱乐业”税目这一名称是否妥当,如需改动,宜以哪个名称取代,如“高档消费”、

“特种消费”或其他名称。

  (四)目前企业的产权转让有哪些形式,如合并、兼并、承包、租赁及其他,

转让过程中有什么收入、收入额有多大,转让者取得的转让收入如何使用。各种类

型的产权转让收入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

  (五)除现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外,还有哪些项目应纳

入“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中,如何进行注释。

  三、调查要求

  调查结果请于1999年6月底前报告总局。报告的情况要清楚,意见要明确,

论据要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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