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1-0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

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

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

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

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

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

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

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

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

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

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

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

限期内改正并经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

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

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

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