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总局统一公开招标,对2006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采购实行协议供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一)本次协议供货范围为工作用小轿车。
(二)本次协议供货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
(三)各级国税局(以下简称采购人)要依据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四)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
(五)2006年其他类汽车的采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号)要求实施授权审批采购。
二、中标产品的成交价格
(一)本次协议供货共有19家中标供应商116款车型入围,并根据价格区间分为4类:第一类(5万至10万元的)共有13家中标供应商的36款车型入围;第二类(10万至15万元)共有14家中标供应商的43款车型入围;第三类(15万至20万元)共有12家中标供应商的29款车型入围;第四类(20万至25万元的)共有4家中标供应商的8款车型入围。
(二)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成交价格均为最高限价,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了中标产品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承诺此次协议供货产品、选配件的成交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以及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结算价或折扣价),如发现成交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或货物(产品)配置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可视较低价格为成交价格,并责成中标供应商按此较低价格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配置供货,否则,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
(四)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中标供应商保证中标产品成交价格为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如中标产品的出厂价(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各中标供应商应对中标产品最终成交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该产品原幅度。
(五)各中标供应商承诺中标产品的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企业上报国家税务局的)不低于成交价格,如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低于成交价格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三、成交价格与竞价
(一)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产品成交价格是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关于统计轿车采购数量的通知》要求,在系统上报采购数量和型号的基础上与6家中标供应商(即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谈判形成的。
(二)对于没有进行价格谈判的中标供应商(除上述6家之外的其他13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价格,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采购产品进行二次竞价(价格谈判)或选择采购上述6家已进行过价格谈判的中标产品。
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价格谈判)的限额为:5万至10万(含10万)档次一次采购超过50万的;10万至15万(含15万)、15万至20万(含20万)、20万至25万(含25万)三个档次一次采购超过120万的,应与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
四、实施采购的程序和采购合同
(一)采购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
www.ctaxnews.com.cn/swcg),查询此项目中标产品、成交价格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等有关文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与各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生产厂商)签订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分销或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购人要严格按照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文件确定的内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采购。
(四)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和价格后,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协议供货商签署《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
(五)《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如果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六)《供货合同》一式三份(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则为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协议供货商和中标供应商各执一份。
五、货物验收
(一)采购人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
(二)货物验收时,各采购人应由采购部门、技术或使用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四)《验收单》一式三份(如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则为两份)。其中: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协议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一份由协议供货商报中标供应商留存,作为查验供货的凭证。
六、权益保护及违约处理
(一)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二)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1.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中标产品被新产品替代擅自提高价格的;
4.中标产品的出厂价格调整或市场交易平均价格低于成交价格时没有进行价格调整的;
5.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6.不按《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要求供货的;
7.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轿车到货验收、付款等事宜,自觉维护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形象。
七、要求及说明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对于本次协议供货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各省国税局及时向总局反映。
(二)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软件将于2007年初开通,届时各采购人可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轿车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实现网上采购。
(三)本通知所涉及的下列文件,请各采购人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或税务FTP内网查询:
1.《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产品一览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
3.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4.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5.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一览表;
6.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
7.中标产品配置表。
联系电话:010-63417671、63417661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