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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1-21     浏览次数: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要求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请示》(甬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批复如下: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在宁波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该四家企业于2004年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生产的无汞碱性锌锰电池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

目录(2000)》(简称《目录》)中无汞碱性电池(序号:

07010809)范畴;宁波东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

属于《目录》中粉末冶金自润滑材料(序号:06011411)范畴;宁波永

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档生物显微镜和特殊光学零件分属于《目录》中高档

生物显微镜(序号:04020301)和特殊光学零件(序号:

04020312)范畴;宁波明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式半导体器件和电

力电子管分属于《目录》中片式半导体器件(序号:01030604)和

力电子器件(序号:01020301)范畴。2003年,上述企业的高新技术

产品收入均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35号)规定,同意上述4户企业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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