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1月15日来文《有关大亚
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事宜的申请》,就其职工教育经费税
前扣除标准问题提出有关申请事项。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
16号)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考虑到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该公司提取的职
工教育经费,从2004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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