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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3-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11日起,电力工业部

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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