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问题的请示》(粤
国税发[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
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
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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