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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3-11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1998]7号)的规定,自1999年起,在取消各种价外补贴,提高烟叶收

购价格的同时,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

低后,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应严格按照国家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烟叶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

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仍均应计入烟叶收购金额,征收农

业特产税。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可能存在和发生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

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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