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0-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失效日期:2003-1-1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