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4-29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

年全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199

9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

此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

以便统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

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

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

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

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

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

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

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

分别为123456789012345一1、123456789012345

-2、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

各地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

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

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1)。为了保证

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

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

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

了公告文本(见附件2);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

3)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

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

余的填“长期”。“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

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

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

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

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

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

宣传阶段,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应当

于7月1日前准备完毕;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

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

类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

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

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

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

合,协同工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

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

加强登记管理;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

作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

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

成品尺寸:40cmx29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电化铝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

成品尺寸:23.5cmx16.3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与国家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

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与地方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字、宋

体。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cm

x17.5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板2

块,尺寸:17cmx12cm。

  (三)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cmx

17.5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五)中间透明翻页: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

成夹页,正页规格:24.5cmx17cm,侧页规格;17cmx10cm,

厚度:18丝。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徽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字体:楷体。

  四、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印有制作厂家的名称。

 

附件2: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

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

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

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

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

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

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