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管理出口发票的方式不统一,有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4号),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的则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套印发票监制章。
为了统一全国出口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
出口业务,经研究,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
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文,到2000年1月1日停止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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