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0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关于我公司受让上市公司上工股份国家股股权事宜 申请免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东股[2004]31号)。现就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上工股份国有股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 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上工股份 有限公司13204914股国有股股权的行为,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04]412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 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 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 花税。出让方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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