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向龙基电力有限公司提供 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 [2004]2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于2003年11月与龙基电力有限公 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编号:03DKBJY440000001),向龙基电 力有限公司转让超超临界锅炉技术、生物发电技术、气气加热器技术和高效粗粉分离 器等技术。上述技术的引进,可以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意对 丹麦Burmeister & Wain Energy A/S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 业所得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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