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0-1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

明确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

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

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11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

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