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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15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15日 国税函[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局内

各单位:

  为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培训和辅导力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时效

性较强的工作,是提高企业申报质量、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基础

数据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各地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质量的主要依据。对此,一要提

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

要按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二要加强培训。针对近年

来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调整幅度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涉及更多的

基层管理机构和新手的状况,各地要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办法,确保基层

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汇算软件操作程序,保证工作有序

运转。三要开展辅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抓好对内培训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

式对外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向企业详细讲解涉外税收政策、申报程序和软

件操作流程。

  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资料质量。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直接关系到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各地在受理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时,

应认真检查企业所附送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尤其要注意审核取消若干行政事项审批

权限后按规定需要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税务处理事项说明资料的完整性,

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或主表附表填报的项目不完整,应及时退回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补正或重新申报;申报数据不能通过计算机审核的,应当场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报送;

对于逾期未申报和未补报资料的企业,汇缴工作小组应进行催报催缴,并按照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利用资源,发挥汇算清缴数据效用。通过汇算清缴建立的数据是进行后续管

理的基础信息,是进行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和收入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完

善税收政策的决策参数。各地不仅要注重提高汇算清缴数据的质量,而且要在保管汇

算清缴数据、发挥其效用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电子申服率,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实

行企业自愿购买的原则,对于未使用申报软件的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

数据录入到软件中,以提高电子汇总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保管好汇算清缴数据,各

地要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避免数据丢失。三是利用汇算清缴软件本身带有的查询功

能,进行一般分析。四是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不同角度对涉税原始数据进行深层次、

多维度的分析,最大程度地发挥汇缴采集的企业数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基础数据报告,如分企业注册类型、资产规模和地区等指标反映企业亏

损、减免税和税收负担等相关情况。

  四、完善指标,保证汇总数据质量并及时上报。根据各地意见和建议,对现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指标表进行适当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1.在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后面增加常驻代表机

构户数筹建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

  2.增加第二项应参加汇算清激企业户数和第三项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

户数项下的其中:常驻代表机构户数

  3.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1.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户数2.全额征收企业户数改为2.全额征收企业

所得税户数

  4.增加第六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3.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

4.技术费加成扣除企业户数5.政策性抵免企业户数6.弥补亏损企

业户数,将原来的3.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作为6.弥补亏

损企业户数下的子项;

  5.增加第八项零申报企业户数

  6.盈利企业汇算清缴情况项目下的最后一项利润总额,改为税后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1.在第一项税务登记户数项下的分支机构户数后面增加筹建企业户

非正常户数

  2.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1.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1.享

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户数2.全额征收企业户数改为2.全额征收企业

所得税户数

  3.增加第五项盈利企业户数项下的3.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

  为保证汇总数据的质量,各地上报数据前应分地区进行预会审,严把审核关;必

须严格按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要求报送A类汇总表、B类汇总表、A类指标表和汇算清

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情况分析图表和年度比较表;各地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和工作

报告以及省地市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必须制作成光盘或软盘,于2005年7

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总局,超过时限或数据无法打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规范程序,做好汇缴软件升级及运用工作。根据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总局将在近期对汇算清缴软件做适当修订,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将软

件补丁下发至各级税务机关。为了统一政策口径,企业或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软件使

用过程中的问题,各地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告知总局(国际税务司),由总局研究

决定后交与软件开发公司修改软件,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自行与软件开发公司联系修改

汇算清缴软件技术参数和数据。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A类)(略)

   4.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略)

   5.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情况分析图表(1-3)(略)

   6.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年度比较表(1-4)(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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