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国税函[2005]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 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 金会无偿援助女童的优先权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 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 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