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国税函[2005]39号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 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 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 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意大利政府无偿援助青海畜牧兽医学院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