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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2-1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事业单位支出核算内容的

通知》(财会[2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接到《通知》

后,抓紧对所属事业单位2002年的财会设置内容,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2002年1月14日 财会[200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预算管理与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1]329号),现将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的

核算内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

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

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保障其

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

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事业支出的明细

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一

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如有变化,事业单位应将“事业支出”科目的三级明细核算随

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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