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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11     浏览次数: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出口企业代理商业系统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的请示》

(甘国税进发[1997]014号)收悉。关于兰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

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

  一、 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

关规定,对兰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

(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

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

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

税。

  二、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

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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