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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6     浏览次数:

     2005年1月6日 国税函[2005]16号

 

北京、天津、上海、四川、陕西、辽宁、黑龙江、吉林、新疆、云南、山西、广东、

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

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所属的17户全资控股企业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

团公司所属的18户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国航空油

料集团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

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两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

机关,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两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两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

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两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

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

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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