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
下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农发行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如数缴纳营业税。同时,
从1999年7月1日起,农发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
分行集中缴纳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由各地自行决定。各地农发行1998年应缴未
缴的营业税,必须在1999年如数补缴入库。对1998年已经执行先征后返营
业税政策地区所返还的营业税,农发行不再上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
的返还税额,报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增加农发行资本金处理。
二、为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经财政部核实后,以1994年农发行成立时划入
的贷款余额应缴纳营业税为基数,在1995——1997年间,地方所得营业税
收入超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分三年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用于拨补农发行资
本金;对由于执行先征后返影响地方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分两年补助地方。
三、1995——1997年间,各地农发行应缴未缴的营业税,不再上缴。
这部分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应缴未缴税额,经财
政部审核后,相应转增农发行资本金,由此影响地方基数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补助
返还地方。
四、对1998年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影响地方当年收入部分,经财政部审核
后,由中央财政如数补助地方。
上述事项,除在1998年办理中央与地方结算已做处理的之外,其余部分在
办理1999年和2000年结算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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