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乐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有关申请暂不征收川投控股国家股无偿划转印花税的审核意见的报告》(沪地
税地〔1999〕5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
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
的规定,现就“川投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征收证券(股票)交
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9〕9号文件的批复,乐山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将“川投控股”上市公司11905.28万股(公积金转增后为1
3095.81万股)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给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的行为,符合国税发〔1999〕12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因此,
对“川投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涉及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暂不征收证
券(股票)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