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与实业
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
教育部
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要求对其免
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
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
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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