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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2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

发[1999]57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

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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