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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进口税收征免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7-15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进口物资有关进口税收征免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进口的设备,按国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进口的桥面板单元、主缆镀锌钢丝和索股钢丝盘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三、对进口的索夹及其配件、钢板、竖向支座、抗风支座、伸缩缝、沥青、沥

青混凝土集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四、对此前已征的税款,按上述规定予以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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