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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0-06     浏览次数:

1998年10月6日 云国税发[1998]355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为统一和规范增值税业务政策,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魔芋精粉、草绳、草席、竹筷、棕绳、麦芽、熟猪油、酱油、香料烟叶等产品,按照农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二、对液化气经营单位销售液化气向用户收取的开户费(气源开发费),可按收取开户费的合同年限分期转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收取的气瓶押金收入,凡超过合同期限一个月未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三、对豆渣比照饲料产品的增值税规定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规定可以按买价和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买价”必须是以购进免税农产品为条件而支付给销售方的款项,对以实物形式补贴给销售方的经济利益不属买价,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各地在执行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自接文之下月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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