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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5-20     浏览次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

月1日起12月31日止,对你市深圳卷烟厂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

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双喜    25×(64+20) 5720元/箱

                  全包装       23元/条

         双喜    25×(64+20) 6625元/箱

                  硬盒翻盖    26.5元/条 

         特美思   25×(64+20) 4700元/箱

                  全包装     18.8元/条

         特美思   25×(64+20) 5025元/箱

                  硬盒翻盖    20.1元/条

         西丽    25×(64+20) 3625元/箱

                  全包装     14.5元/条

         西丽    25×(64+20) 4175元/箱

                  硬盒翻盖    16.7元/条

         梧桐山   25×(64+20) 8550元/箱

                  硬盒翻盖    34.2元/条

         精品    25×(64+20) 6300元/箱

         特美思      硬盒翻盖    25.2元/条

         红特美思  25×(64+20) 8750元/箱

                  硬盒翻盖      35元/条

         孺子牛   25×(64+20)17500元/箱

                  硬盒翻盖      70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425元/箱

                  全包装     13.7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750元/箱

                  硬盒翻盖      15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

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

98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

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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