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
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
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
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
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
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
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
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
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
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
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
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在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
起至
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
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
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
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
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
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
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
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
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
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
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
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
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依
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
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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