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9]0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的要求进行改组改
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不再执行工效
挂钩办法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
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扣除。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攀枝花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