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7]
0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
五条规定中提到的“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指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依据不同的业务分工,行使各自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指各省(区)、
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的原则,行使各自的
税收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
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你局请示中提及的“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报送税务行政赔偿案件材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