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
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
便于你们掌握现行规定、正确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规
定中的主要内容检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局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研究培训,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规定(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